当前位置:首页>纳税实务>各税种纳税实务>增值税>省外办事处销售业务如何做销售收...
操作工具[字号:大 中 小]  [页面纠错]  [意见反馈]  [我要评论〔20条〕]
 
省外办事处销售业务如何做销售收入处理?
 
发文时间:2008-09-11

  •     问:在省外设立办事处,设立仓库,发货业务和销售合同的签定都在外地办事处,但回款是回到省内公司,请问这种情况可否直接由省内的公司做销售收入处理?还需要将货卖给外地的办事处?外地的办事处再做一遍销售收入处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之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必须有一个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的前提,即必须“受货”。

     

        《国家税务总局对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503号建议的答复》(国税函[2000]407号)也明确: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之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的前提是企业所属机构间必须有货物移送行为发生,即受货机构必须要接受移送的货物。如果企业所属机构间未发生货物移送行为,对该部分货物无论分支机构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分支机构都不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对企业将货物直接发给购货方,并通过所设的分支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或开具发票的,由于总机构没有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因此对分支机构不应征收增值税。

     

        为了加强对总分支机构的发票使用和增值税管理,对分支机构没有“受货”行为的,分支机构不能向总机构的购货方开具发票,凡开具发票的应视为有“受货”行为,对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文章来源:暂无〔作者:暂无〕
相关标签∶ 办事处,销售业务

操作工具[字号:大 中 小]  [页面纠错]  [意见反馈]  [我要评论〔20条〕]
我要评论
用 户∶
输入验证码∶R2N5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北京纳税人网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本网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网站中的任意网友留言内容。
·本贴提交者发言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税搜
财税法规
在线咨询
其他栏目
  • 搜  索
  • 输入多个关键字可用空格或逗号分隔
相关文章
广告位
联系客服
  • 电子信箱:market@bjnsr.com
    服务热线:(010)85867055
    传真号码:(010)58867066
公司简介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诚聘英才  -  客户服务  -  客户投诉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