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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泥浆工程”如何征收营业税?
发文时间:2008-09-11
问:现在有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的工程作业,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国税函[2005]375号文件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提示:根据文件中规定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征收营业税,所以应按“建安业”中的“其它工程作业”3%来征收营业税,全额征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 文章来源:暂无〔作者: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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